最高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共18条。指引明确检察机关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管辖权、被不起诉人主体适格、有证据证明存在外汇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未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外汇行政处罚等条件,并规范了管辖争议处理、证据移送与转化、案件处理与反馈及长效协作机制。
法律人关切:指引明确了不起诉后移送外汇管理部门的六项条件与证据转化规则,办理外汇刑事案件的从业者可据此把握衔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