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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原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一审被判十四年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一审宣判
AI 导读
2026年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法院查明其2002年至2023年利用多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因受贿有未遂情节、如实供述、认罪退赃等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人关切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仍获从轻处罚,体现未遂、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在量刑中的实际作用,国企高管职务行为的刑事风险边界再次被明确。
实务启示
企业高管及法务可关注受贿罪中未遂、主动交代与退赃对量刑的影响,在涉案情形下重视配合调查与追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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