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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湖区法院:婚前赠与附不得离婚条件无效,驳回返还20万余元请求
父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的赠与,是否有效?
AI 导读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王阿姨要求返还黄金饰品及19万余元款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王阿姨婚前向小丽给付的财物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并具彩礼属性,其中不得离婚的约束条件违反《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自由原则与公序良俗,不发生效力;小张与小丽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三年,赠与条件已成就,亦不符合彩礼返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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