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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企业名称含“重钢”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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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重庆某钢铁公司起诉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主张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重钢”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原告“重钢”商标中的“重”读chóng,系重庆钢铁的缩写;被告“重钢”读zhòng,指重型钢结构行业特点,二者呼叫与含义不同,不构成商标近似。被告完整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且成立早于商标注册,无攀附商誉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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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1月6日 10:26
随县法院判决驳回重庆某钢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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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
- 中国法院网 · 审判随县法院认定湖北某力重钢使用“重钢”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重庆某钢铁公司诉湖北某力重钢结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法院认为原告“重钢”商标中“重”读chóng、系重庆钢铁缩写,被告“重钢”读zhòng、指重型钢结构行业特点,呼叫与含义不同,不构成商标近似;被告完整使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且成立早于商标注册,无攀附商誉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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