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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发文分析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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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2026年10月20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发布文章《仲裁中的公司纠纷(二):哪些公司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梳理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边界。文章指出,《仲裁法》第3条仅允许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公司纠纷不能直接等同于该范围。文章结合案例区分合同类、侵权类与组织法争议,认为合同类、侵权类争议原则上可以仲裁,组织法争议能否仲裁分歧较大;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等纠纷在实践中常被仲裁机构拒绝立案。

AI 根据报道生成 · 8 小时前更新

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10月20日
  1. 金杜律师事务所 · 最新文章
    仲裁中的公司纠纷(二):哪些公司纠纷可以选择仲裁

    金杜律师事务所发文梳理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指出《仲裁法》第3条仅允许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公司纠纷不能直接等同于该范围。文章结合案例区分合同类、侵权类与组织法争议,合同类、侵权类争议原则上可以仲裁,组织法争议能否仲裁分歧较大,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等纠纷实践中常被仲裁机构拒绝立案。

本事件热度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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