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与南宁铁路运输中院等四方发布协同化解跨境商事纠纷工作机制
广州中院(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南宁铁路运输中院(中国—东盟自贸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与广州、广西两地贸促会联合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高质量发展协同化解跨境商事纠纷工作机制》。
广州中院(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南宁铁路运输中院(中国—东盟自贸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与广州、广西两地贸促会联合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高质量发展协同化解跨境商事纠纷工作机制》。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未与车主沟通即以副厂配件价格单方定损9030.72元,指示修理厂低标准维修,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款,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维修价19855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中8200元由侵权人杨某承担、43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7955元、杨某赔偿8200元,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