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终审法院裁定透过债权让与规避债务属权利滥用
澳门终审法院在第104/2025号案中裁定,甲公司将对其定作人的工程款债权让与给丁公司作为借款担保,虽让与本身合法有效,但明知拖欠次承揽人乙公司工程款仍剥离该债权,构成《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的权利滥用。合议庭据此废止原审裁判,改判丁公司的第三人异议不成立。
法律人关切:终审法院以权利滥用为由否定债权让与的对抗效力,为次承揽人工程款债权的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
澳门终审法院在第104/2025号案中裁定,甲公司将对其定作人的工程款债权让与给丁公司作为借款担保,虽让与本身合法有效,但明知拖欠次承揽人乙公司工程款仍剥离该债权,构成《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的权利滥用。合议庭据此废止原审裁判,改判丁公司的第三人异议不成立。
法律人关切:终审法院以权利滥用为由否定债权让与的对抗效力,为次承揽人工程款债权的保护提供了裁判思路。
澳门终审法院审理第39/2026号案,裁定甲、乙针对假扣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对两人澳门物业的假扣押措施。两人自2018年起拖欠债务,尚欠人民币8,547,664.81元,在内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澳门唯一房产登记价值3,650,000.00港元且已抵押担保上限4,703,000.00港元贷款。合议庭认为其经济状况足以令债权人产生合理担忧,且假扣押不影响其女儿继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