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家单位共建中欧班列司法研究基地
10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贸促会、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签署《中欧班列司法研究基地合作共建框架协议》,推动该基地进入实体化运行阶段。协议明确共建单位将建立涉中欧班列案件审判与法学研究常态化联动机制、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并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各方还将探索调解、仲裁、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跨境司法协作。
10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贸促会、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签署《中欧班列司法研究基地合作共建框架协议》,推动该基地进入实体化运行阶段。协议明确共建单位将建立涉中欧班列案件审判与法学研究常态化联动机制、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并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各方还将探索调解、仲裁、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跨境司法协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国际商事法庭)、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与广州、广西两地贸促会联合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高质量发展协同化解跨境商事纠纷工作机制》,围绕域外法律资源共享、跨境司法与商事法律服务协作等五方面开展合作,含域外法查明、跨境送达及调查取证、调解仲裁衔接等16项内容。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湖北首例涉中欧班列国际多式联运纠纷,认定中某公司为货运代理人、不承担责任,汉某公司作为集装箱出租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某铁公司因原告索赔超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9个月诉讼时效可不赔偿。该判决以实际履行行为界定各方合同地位,货代不承担承运人无过错责任。案后法院编写《涉中欧班列运输法律问题提示手册》向企业发放。
法律人关切:判决以实际履行行为区分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货代不承担运输合同下的无过错责任;集装箱出租人需就箱体质量瑕疵担责,跨境运输索赔还受国际条约短时效约束。
实务启示:涉中欧班列业务的企业应明确合同中的承运人与货代身份,核查集装箱维修义务约定,并按铁路运输险种投保,注意国际条约的索赔时效。
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调研上海法院工作时强调抓实各环节实质解纷、有针对性地“抓源头”。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条线以调解推动实质解纷,广州海事法院化解标的额1.8亿元外轮碰撞纠纷,广州国际商事法庭适用CISG促成一起跨越五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和解。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于2026年4月发布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艳阳在专访中介绍,芜湖法院出台《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十项举措》,2023年以来办结涉"首位产业"案件5.6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5.43亿元,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925件、结案率达96.62%。芜湖法院还将深化与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城市法院的司法协作,推动跨域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通办。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市虹口北外滩多元商事调解中心依托APEC-ODR机制,办结一起涉“一带一路”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案。2026年9月9日双方在线签署调解协议,合议庭当天经在线谈话当庭作出司法确认并电子送达,全程仅用时三个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近日调解一起跨越三十余年的涉港房屋纠纷,促成案外人腾退房屋、银行配合腾退、香港居民洪某一次性补偿案外人若干款项,腾退与补偿款均在履行期内提前完成。
2024年10月25日,中华司法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当选研究会会长,杨万明当选常务副会长,王振江当选副会长,陈志远当选秘书长。邓修明讲话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文化、涉外法治研究,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