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坤律师事务所 · 观点·· 8 天前精选AI 评分60
大陆法院管辖香港IPO中概股证券纠纷的前沿问题
AI 导读
汉坤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年10月香港证监会对某企业港股IPO涉嫌欺诈计划暂停交易一事,分析内地法院依据《证券法》第2条第4款长臂管辖条款处理中概股证券纠纷的路径。北京金融法院已明确“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与“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其一即可触发管辖,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还讨论内地诉讼适用中国法、投资者范围不限于直接开户自然人,以及第三方配合造假可被一并追责。
法律人关切
《证券法》长臂管辖条款已被金融法院适用于境外上市中概股纠纷,境内投资者可就境外证券欺诈在内地起诉,且不必然受交易文件约定管辖与准据法约束。
实务启示
境内投资者因境外上市证券欺诈受损,可考虑向北京、上海、成渝三家金融法院起诉;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需注意配合造假第三方亦可能被一并追责。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 观点 · hanku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