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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 法律评述·· 6 天前精选AI 评分62

金融纠纷中担保责任的实践讨论(五):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接力

金融纠纷中担保责任的实践讨论(五)——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接力”

AI 导读

君合律师事务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4号(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为线索,讨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界分。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建设公司仅对200万元承担责任。

法律人关切

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债务实体消灭,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与诉讼时效的被动适用形成区别,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清收时的行权对象、期限与救济路径选择。

实务启示

金融机构可建立保证债务的期间与时效双轨台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法定行权并留痕,期间届满后需另行订立内容明确的新保证合同,避免仅凭催款签字主张责任。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 法律评述 · junh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