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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 法律评述·· 19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60

君合评析DSQ v DSR案:临时DAB受案边界与FIDIC争议解决程序风控

DSQ v DSR 案评析:临时 DAB 的受案边界与 FIDIC 争议解决程序风控

AI 导读

新加坡高等法院2026年3月31日就DSQ v DSR [2026] SGHC 67案作出判决,认定FIDIC 1999版黄皮书下临时DAB在首份裁决作出前有权受理关联新增争议,DAB无正当理由拒审构成程序失灵,当事人可直接启动仲裁。

法律人关切

新加坡高等法院将FIDIC合同下DAB前置程序定性为可受理性问题而非管辖权问题,并明确逾期30日未提异议即失权,直接影响海外工程仲裁的程序抗辩策略与撤裁空间。

实务启示

海外FIDIC项目可在专用条件中明确临时DAB是否受理关联争议,履约中集中提交争议并留存提交与拒审凭证;收到仲裁庭管辖权决定后应在30日内评估是否提出异议。

来源:君合律师事务所 · 法律评述 · junh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