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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解读——以最高法两则典型案例为切入
种业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故意”与“情节严重”的司法考量——以最高院两则典型案例为切入
AI 导读
金杜律师事务所发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0月16日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中的A案与“远科105”玉米案为切入,梳理惩罚性赔偿中“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思路。法院通过特定指代方式、繁殖材料来源隐秘性、抗拒调查及注销后同址新设等客观事实推定侵权故意,并据“以侵害品种权为业”等情形认定情节严重。远科105案二审改判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具有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人适用3倍赔偿。
法律人关切
两则案例显示法院通过指代方式、来源隐秘性、抗拒调查与注销新设等客观事实推定侵权故意,品种权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举证重心转向侵权人整体经营模式与事后行为。
实务启示
品种权人取证时可同步固定侵权人对品种的特定指代、权利归属表述、繁殖材料来源及无证经营情况,并留存其拒不配合检查、转移证据等妨碍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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