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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二审改判:长期共存的“梨园祥丽雅阁”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老品牌标识“撞脸”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AI 导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雅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雅某公司持有第43类“雅阁及图”“Argyle雅阁”商标,梨某公司经关联公司授权使用第4328478号“梨园祥丽雅阁及图”商标。成都中院函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该商标核定类别含住宿服务,经整体比对认定两标识在外观、呼叫、图样上差异显著,不易致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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