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征求意见,拟增列人工智能等40项技术并实施临时登记
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系列 | 技术出口最新监管新规解读与合规路径重点——人工智能篇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23项,拟禁止出口6项、限制出口17项。公告同步对附件所列技术实施出口前临时登记管理,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亦属登记情形,征求意见期至11月15日。
拟管制技术清单与临时登记同步落地,涉及大模型、智能体、芯片与算力集群的跨境交付、授权及境外重组,均可能触发登记或许可义务。
企业可对照四类登记情形排查在途交易,建立技术资产与管制条目映射台账,并在跨境交易文件中约定许可获批为交割前提。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以下简称“48号公告”),拟在现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对公告附件所列技术的出口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1]。
本文将从48号公告的重点与拟管制技术的主要特征、主要管制的人工智能技术、企业合规路径与建议三个方面做具体解读。
就生物医药领域的5项技术与新能源(光伏)领域的12项技术,本所将另行发布专门解读文章;本系列解读亦将随《目录》正式修订公告同步更新。
一、现有技术出口管控路径

本次48号公告出台前,中国已经有完善的技术出口管控路径(下述表1),本次公告为基于已有管控路径中的限制类/禁止类技术清单的完善,以及在清单正式出台前提供的过渡措施。

表1
二、48号公告修改框架

(一)三个领域40项技术拟被纳入出口禁限管理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人工智能领域是此次列管数量最多、产业影响最广的板块,共23项,拟禁止出口6项、拟限制出口17项,范围覆盖大模型、智能体、信息处理、芯片设计和算力集群等技术方向(见表2)。
表2. 《征求意见稿》人工智能领域主要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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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技术名称 |
管理类型 |
核心控制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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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01J |
高性能检测技术 |
禁止出口 |
深度合成检测准确率和召回率≥95%的鉴伪系统及设备制造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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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02J |
信息对抗技术 |
禁止出口 |
人工智能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对抗环境自适应演进、自动化免杀变种批量生成等攻击性技术(附量化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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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01J |
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 |
禁止出口 |
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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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02J |
人工智能体技术 |
禁止出口 |
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的高性能智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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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04X |
信息对抗技术 |
限制出口 |
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权威基准得分≥75%、效率超资深专家10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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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01X |
信息处理技术 |
限制出口 |
声纹识别(真正例率≥99.1%等)、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MOS≥4.8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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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04X |
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 |
限制出口 |
利用重要数据训练的大模型;计算量≥10^26次浮点运算、参数量≥20,000亿或"全球前10"大模型的权重参数、检查点、源代码、架构设计及训练优化、推理加速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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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05X |
人工智能体技术 |
限制出口 |
任务分解(≥20步、精度≥80%)、多智能体协同(并发≥60个)、工具调用(集成≥200个)、博弈决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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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06X |
人工智能芯片设计技术 |
限制出口 |
14纳米及以下工艺、2.5D/3D先进封装、存算一体/类脑架构、自动驾驶/计算机视觉/智慧语音场景芯片设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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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07X |
人工智能算力集群技术 |
限制出口 |
万卡级集群的片间/节点间高速互连(双向带宽≥800GB/s)、分布式训练容错、通信调度、异构集群统一调度技术 |
本次公告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时商务部明确表示未来将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技术移出《目录》[2]。也就是说未来该清单将明确处于动态调整状态,需要相关企业随时关注。
(二)拟禁限管理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临时措施”
48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亦在登记范围内。

临时措施的重要性:本次48号公告基于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的“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的规定,在发布《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同步实施“临时登记措施”。
这意味着“抢在《目录》正式实施前突击出口”无法成立,同时也给了监管部门充分的时间完成公开意见征集与相关技术出口“摸底”程序。
就合规成本而言,登记本身并非许可审批,但它是主管部门建立出口底账、识别风险的入口;填报口径一旦形成,将成为后续许可审查和监管核查的比对基准,建议谨慎应对。
临时措施登记情形:“临时措施”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前两种情形“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皆为既有技术出口登记/许可的典型情形,而第四类登记情形“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为明确规定的兜底情形。
更为受到关注的是第三类登记情形:“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在既往的技术出口实操中,技术出口通常为技术所有权向境外的转移或者授权许可,但按照本次公告要求,虽然技术本身并未向境外实体提供,只要相关技术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到了境外实体,也需要完成本次“临时措施”的技术出口登记。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这一登记情形,目前仅见于48号公告的“临时措施”,且仅适用于公告附件所列40项技术。
这一“视同出口”式的触发机制,未来是否会随《目录》正式修订而延续、固化,乃至进一步推广适用于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技术,尚待进一步明确。建议企业在境外重组、融资架构调整等安排中予以持续关注。
(三)自动许可制度
48号公告中针对部分拟限禁技术说明可以“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同时《答记者问》时概括为“基本实现即报即出”。
“自动许可”制度在此之前并未出现在技术进出口相关规定中,仅出现在货物进出口相关规定[3]中。
本所参考货物进出口中规定的“自动许可”,“自动许可”项下,只要申请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即应发放许可,行政机关原则上不作实质性裁量,即《答记者问》时概括的“基本实现‘即报即出’”。
但需提醒的是,即使是自由出口的技术,也需要履行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目前48号文规定适用“自动许可”的技术为:
人工智能领域: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开源,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在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出口项下的的“自动许可”程序尚待明确,例如:
提交材料与时限:“即报即出”是否意味着在线填报、即时生成许可;
具体适用范围:单次许可是否可以覆盖模型后续版本更新,还是逐版本重新申报或者重大版本重新申报,重大版本重新申报时如何认定重大版本;
认定情形:“自建自营”如何认定(参股云、托管云是否在内),部署在第三方海外云平台能否适用便利措施;
事后监管:获得审批后被发现不符合适用情形的处理规则(撤销、处罚)。
生物医药领域: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以及对外授权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三、本次征求意见的人工智能相关技术

(一)明确排除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
48号公告在人工智能领域项下技术中明确规定,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
已通过开源:需要注意的是“已通过”,2026年10月16日之后再行开源的,需要根据48号公告规定完成合规流程。
发表学术论文:由于学术论文的多渠道存储和传播会使相关技术被广泛知晓,可能无需通过技术出口途径便能获得相关技术,因此48号公告发布之后,该方式为排除管制的方式之一。
(二)明确排除远程调用等形式的出海方式
48号公告《答记者问》中,监管部门明确排除了如下常见轻量化出海商业模式:
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前述排除事项的共同特点是:模型权重、源代码不出境,境外用户获得的只是功能与结果(服务),而非技术本身。
其中“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由于其部署是“轻量化”版本(蒸馏、小参数),监管部门认为不构成受管技术的实质转移,因此不纳入管制范围。
这也为端侧出海(手机、IoT、车载)留出了通道,但需要企业注意的是,针对“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版本中是否包含模型权重、源代码等核心数据需要重点评估。
(三)拟禁止出口技术特点
拟禁止出口的6项人工智能条目呈现三个鲜明特征:
一是聚焦攻击性网络安全能力。信息对抗技术(266402J)对“人工智能自主驱动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设定了明确的量化门槛,例如“对多引擎恶意软件检测器攻击成功率≥60%、对单一主流防病毒软件攻击成功率≥85%、对机器学习模型攻击成功率≥90%”等。
此类技术由于可被用于攻击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敏感系统,或用于绕过国家安全防御体系。
若被非国家行为体或恶意实体获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人类共同安全造成危害。
二是聚焦高敏感场景。专门或者主要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并达到规定性能水平的高性能(符合限制类人工智能体性能为“高性能”)智能体(266502J),拟列入禁止出口范围。
因此企业在识别出口技术性能构成高性能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识别该技术用途,明确是否“专门或者主要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进而判断是否可以出口。
三是聚焦数据主权与内容治理的底层能力。利用我国核心数据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266501J)拟整体禁止出口;高性能检测领域,专门或者主要用于我国网络数据跨境传输安全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鉴伪系统及设备制造技术,在准确率和召回率均达到95%时,拟禁止出口(266401J)。体现了对内容治理底层能力的保护。
(四)限制类技术识别关键与待解决问题
限制类条目均以可核查的技术指标划定边界,有助于企业自行判断合规状态,但尚存在标准不明确之事项,为后续从严解释留下了空间,目前企业宜按“宁严勿松”把握。本所重点解读最受关注的大模型技术与智能体技术:
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26650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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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我国重要数据进行训练后提供服务的大模型:
目前“重要数据”识别需要多部门协同,在大模型识别过程中依旧存在需要和监管部门确认“重要数据”范围的问题。
同时,48号公告设置了微量排除路径:
(1)仅使用微量(≤0.1%)重要数据训练,所用重要数据无法实质性提升模型在该数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且采取脱敏清洗等安全措施,重要数据不会在输出环节复现;
(2)有关重要数据可合法公开获取的情形。
但从举证责任实操上看,0.1%这一“微量”门槛以及“未实质性提升能力”的证明要求,也会因为大模型参数量之巨大、来源之复杂,导致如何证明“微量”,以及该“微量”未实质性提升模型在该数据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存在争论,因此还需要等待进一步明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排除仅适用于“重要数据训练”条目,模型核心技术如果达到规模或能力条件,须根据下述“高性能大模型”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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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大模型:
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大模型的核心技术,包括权重参数、关键检查点、底层源代码、架构设计,以及训练优化、推理加速等技术:
(1)计算量≥1026次浮点运算;
(2)参数量≥20,000亿;
(3)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
针对“高性能大模型”,目前列有三项判断标准,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大模型即触发构成限制出口技术:计算量≥10²⁶次浮点运算;参数量≥20,000亿;或者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
其中最广受讨论的“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标准。虽然48号公告中明确规定为“指出口活动发生时,国内外主流测评机构、大规模产业平台等,针对大模型综合性能、专项业务能力、全球调用量、安全性能、训练效率等公开评估全球排名前10。”
但一方面明确了该排名要求并非单一综合排名,也包括在任一单项中排名前10的大模型;另一方面,主流测评机构/大规模产业平台如何判断、排名维持时间如何确定等因素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高性能大模型”在识别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受到限制的并非只有大模型本身,该高性能大模型相关权重参数、关键检查点、底层源代码、架构设计以及训练优化、推理加速等技术均为管制对象。
这意味着技术出口既可以体现为交付一个训练完成的完整模型,也可以体现为交付与模型有关的任何一项核心技术。
企业在拆分交付物时不能只盯着“完整权重包”,权重切片、中间检查点、训练框架、推理引擎与优化脚本等都可能单独构成受管技术。
人工智能体技术(266505X):
目前进入《目录》的人工智能体技术在识别过程中最现实的问题在于,首先需要判断出口技术是模型、框架还是整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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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模型:若底层模型是来自开源或第三方授权,模型本身并非一定是智能体运营主体的出口客体,以及如果是自研模型,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266504X)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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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体框架(任务分解、多智能体编排、工具调用框架):这是目前《目录》中人工智能体技术(266505X)类别的主要监管对象,因此向境外授权框架源码、交付框架技术文档都要比对指标,以“框架+常用模型配置”的实测结果作为判断依据并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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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系统交付:如果把"模型+框架+调用外部工具"作为整体方案交付境外,其中既包括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266504X)的识别,也包括人工智能体技术(266505X)的识别,需要分别判断,不能靠"只交框架不交模型"来规避。
目前人工智能体技术(266505X)类别下所列举的四项技术,在监管重点上各有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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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规划与任务分解技术,可将自然语言指令自动拆解≥20步可执行子任务链,子任务分解精度≥80%,且子任务平均成功率≥90%。
三个触发条件为“且”的关系:≥20步可执行子任务链 + 分解精度≥80% + 子任务平均成功率≥90%,三者同时满足才落入。
20步可执行子任务链:关注的是“长链条复杂任务的自主规划”。
20步是分水岭,能自动拆解20步以上任务的智能体,才真正从“问答工具”变成“做事的系统”;子任务分解精度≥80%:“分解精度”测拆得对不对;子任务平均成功率≥90%:"平均成功率"测每一步做不做得好。
这三项指标共同确定该智能体是一个拆解优秀并且执行优秀的智能体,以此确定其为高性能智能体技术,应当受到监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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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智能体协同架构技术,支持并发协作智能体≥60个,且相同效果下整体任务完成时间≤单智能体最低完成时间2倍,多智能体最终结论与标准答案一致率≥85%。
三个触发条件同样为“且”的关系。
并发协作智能体≥60个:关注的是“群体智能的组织能力”。
相同效果下整体完成时间≤单智能体最低完成时间的2倍:以单智能体最优表现为基准,要求多智能体协同真正产生效率增益,防止“人多反而内耗、靠堆数量凑指标”。
最终结论与标准答案一致率:一致率85%保证协同质量,需要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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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调用与系统操作技术,支持集成的第三方工具数量≥200个,工具选择准确率≥90%,且在需要调用3种及以上工具协同完成任务场景中,端到端任务平均成功率≥90%。
三个触发条件亦是“且”的关系。
关注的是“与外部世界交互的执行能力”,三个指标分别对应三个层次:生态规模(200个工具)→ 选对工具(准确率90%)→ 组合使用(多工具协同成功率90%);注意第三项限定了场景:需要3种及以上工具协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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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工智能博弈决策技术:
(1)单一任务决策规划深度≥20步或并发博弈智能体≥10个;
(2)具备策略自适应能力,复杂动态博弈决策延迟≤200毫秒且控制单元≥10个;
(3)标准博弈基准超过90%的人类。
“所有特性同时满足”的子条目:规划深度≥20步 或 并发博弈智能体≥10个(规模条件二选一);策略自适应能力,且复杂动态博弈决策延迟≤200毫秒且控制单元≥10个(实时性条件);标准博弈基准超过90%的人类(相对人类的绝对水平)。
关注的是"动态对抗环境下的自主决策"。与前三项"完成任务"不同,博弈决策是"在对手对抗下赢",这是一项存在军事用途可能的技术;
“控制单元≥10个”这一表述直接指向无人系统集群控制(无人机群、机器人编队),是四项中军民两用色彩最浓的;
“超过90%的人类”,与漏洞挖掘技术第(6)项、大模型技术"全球前10"一脉相承——监管反复使用"相对人类/相对外部标准"的动态指标,这类指标会随基准变化而浮动,企业需要持续跟踪。
三、企业合规路径与建议

(一)立即排查在途、在谈交易,履行登记义务
建议相关企业自2026年10月16日起即启动在途交易排查(T+0):对正在谈判或已签约未交割的境外技术授权、模型交付、境外主体收购、架构重组等交易,立即对照四类登记情形逐单排查。
落入登记范围的,在出口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完成登记;拟一次性向同一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登记,其他情形原则上分开填写。
登记表中的技术指标、最终用户和用途等栏目应据实准确填写,并作为后续合规档案的基础。
为提高排查效率,建议按下列四个问题逐单过筛:
(1)是否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含知识产权转让、作价出资);
(2)是否授权境外主体使用境内技术(含许可、托管、代为运营);
(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将变更为境外主体(含红筹搭建、境外重组、控制权变更);
(4)是否属于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任一问题答案为“是”,即应进入登记流程,并留存判断依据。
需特别提醒的是,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同样在登记范围内。
(二)建立技术资产与管制条目的映射台账
拟管制技术涉及多重参数,建议企业尽快组织模型、算法、芯片、基础设施、安全各条线,对企业技术资产(如,模型权重与检查点、训练与推理代码、智能体框架、算力方案、芯片IP、安全工具等)与《目录》控制要点逐一比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台账建议至少包含以下字段:技术资产名称与版本号、形态与载体(权重/代码/文档/服务)、持有主体与存放位置、相关量化指标的实测值与测试口径、对应《目录》条目编号、结论(落入/不落入/临界)、证据来源与测试报告、责任人、复核周期等。
临界判断是台账管理的重点。例如,大模型企业可重点关注“参数量/训练计算量/榜单排名”与拟管制指标的接近程度;涉及临界点的企业,应预留内部复核、外部咨询与许可申领的时间,并在商务谈判中把许可审批列为交付前提,而非交付后补办事项。
(三)重审出海模式的技术交付路径
建议企业充分运用公告的差异化管理措施,重审出海模式的技术交付路径。下表按常见出海形态给出判断矩阵,企业可直接对照自查。
表2. 人工智能常见“出海”形态与技术出口管理判断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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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形态 |
管理定性 |
可适用的排除或便利 |
企业关键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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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部署,境外用户通过API/网页/APP/SaaS调用 |
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
服务形态范围排除 |
核查服务协议是否隐含权重交付、私有化部署或技术资料交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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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客户端侧轻量化部署 |
不属于管理范围 |
服务形态范围排除 |
控制模型规格与参数量,避免实质交付受限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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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自有云部署后对外提供服务 |
构成技术出口(跨境部署) |
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
固化“自建自营”事实与证据,按登记/许可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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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客户交付权重、检查点、源代码或提供私有化部署 |
构成技术出口 |
根据模型情况判断限制/禁止/自由类 |
限制类项下:合同以取得许可证为生效条件,设置未获批时的退出与费用处理机制 自由类项下:合同义务中规定应当完成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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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授权或转让模型核心技术、作价出资 |
构成技术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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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技术开源发布(含在境外平台发布新权重、新版本) |
构成技术出口 |
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
建立开源发布前合规卡点,留存版本与时间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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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芯片流片、利用境外资源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
构成技术出口 |
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
按项目归集技术清单,尽量合并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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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已开源、发表论文) |
不纳入管理范围 |
公共领域排除 |
逐项固定“已公开”的时间、内容与载体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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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
属于临时措施登记情形 |
不适用排除或便利 |
融资、红筹、重组前置审查并履行登记 |
在交易文件层面,建议同步做三件事:
(1)在可以对外提供API、SaaS服务替代权重交付时,优先使用不受管制的非权重交付;
(2)确需交付核心技术(权重、源代码)的项目,在合同中将“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约定为生效条件或交割前提,并设置许可未获批时的退出与费用处理机制;
(3)境外算力需求优先走自建自营通道,以争取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
(四)将技术出口管理嵌入融资与上市方案
建议在境外融资、红筹搭建、境外上市重组、境外并购等方案中,前置嵌入技术出口管理审查。
具体而言:其一,评估“境内技术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是否落入登记情形;
其二,可能涉及许可的,在交易时间表中预留审查周期,避免交割僵局;
其三,在投资协议、股权转让与股东协议中增设技术出口合规陈述与保证条款,明确合规责任分配与违约救济;其四,已搭建境外架构的企业,审慎评估核心模型资产的持有主体与存放位置,避免事后重组触发管理程序。
此外,建议在员工股权激励、境外研发中心设立、跨境研发协作与数据传输方案等配套安排中同步评估技术出口影响,避免出现“技术留在境内、控制权与核心人员已在境外”的结构性错配。
(五)建立常态化技术出口合规体系
建议相关企业将技术出口管理纳入既有合规体系,制定“技术识别→条目比对→登记/许可→交付留痕→动态复核”的五步闭环流程,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一步的责任部门、输入材料、输出文件与时限。
配套机制上,建议重点落实四项:
1.对研发、商务、投融资、开源团队开展专项培训,明确“开源发布虽可能豁免,但随附的未公开技术支持、工程化服务与调优方法仍可能单独构成技术出口”;
2.其二,在对外合作协议中增设出口管制陈述、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承诺、合规审计与配合核查条款;
3.建立交付物清单与出关留痕机制,做到每一批次技术交付可追溯;
4.头部企业可对照商务部出口管制相关合规指引建立专项制度,必要时引入外部律师开展年度合规审计。
另需建立两项动态复核触发机制:
一是目录调整触发,即商务部、科技部对《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时,同步复核本企业技术资产台账;
二是榜单与指标触发,即模型发布新版本、进入或退出公开评估榜单、训练数据范围发生变化时,同步复核是否触及“全球前10”或重要数据相关条目。
(六)用好征求意见窗口期
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期间,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
建议企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积极建言,反馈时尽量做到“有指标、有场景、有替代方案”:以具体技术指标的可测性、测试口径的一致性、便利措施的可操作性为切入点,辅以业务场景说明与合规替代路径,比笼统表态更有说服力。
四、结语

48号公告以“管尖端、放开源、便合作”的分级分类框架,为人工智能技术跨境流动划定了新边界:最尖端的闭源核心技术与攻击性能力管住,开源共享与正常国际合作放开,中间地带以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提速。技术出口管理的常态化、动态化已是确定趋势,主动合规者方能在人工智能全球格局中行稳致远。
作为系列解读的开篇,本篇覆盖48号公告的通用内容与人工智能部分;关于生物医药、新能源(光伏)领域的专门解读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
植德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囊括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数据合规、知识产权、投融资、争议解决等多位合伙人,提供多维度法律服务。
如您需判断具体交易的技术指标、设计交易结构、评估合规路径等,欢迎联系本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员会相关合伙人。
[1] 商务部、科技部:《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 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6年10月16日发布。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6/art_0a31a3c9ac404f7a9b0e917ce3412997.html
[2]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
https://www.news.cn/fortune/20261016/b8cffe569f4b4842872221cc25458136/c.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发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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