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 正义网·· 13 小时前精选AI 评分67
上海长宁法院认定虚假宣传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判令原告赔偿5.5万余元
索赔不成反赔偿,恶意诉讼付代价
AI 导读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虚假宣传纠纷案,认定原告上海某公司提起的诉讼构成恶意诉讼,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5.5万余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原告消极举证、经多次释明仍不提供证据,且将关联公司列为被告却不配合涉外送达,结合起诉时机可认定其具有恶意。该案首次在反诉程序中支持恶意诉讼反赔请求。
法律人关切
恶意诉讼的认定不以败诉结果为标准,而看起诉时机与诉中表现;被诉方在同一程序中反诉索赔合理开支,为应对滥诉提供了救济路径。
实务启示
企业遇同类诉讼可注意固定对方起诉时机、行政投诉等证据,并在本诉中及时提出反诉主张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来源:检察日报 · 正义网 · jcr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