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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186 条 · 共 186 条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定以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是否牟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标准,综合参考购买频次异常、诉求模板化、冒用身份、多人协同等12项因素研判,并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违法犯罪举报等4类情形不认定为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
法律人关切:成都对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的认定标准与排除情形作出规定,经营者面对批量投诉举报时可据此主张不属于正常消费维权,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口径将随之调整。
实务启示:经营者遇到疑似牟利性索赔举报时,可对照12项研判因素留存购买频次、诉求模板化等证据,并注意食品药品安全等4类举报仍应正常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出租汽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48311—2026),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出行需求的群体提升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质量。标准对企业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驾驶员培训、预约渠道、停靠站点尺度及轮椅导板等专用装置提出具体要求,将进一步完善无障碍出行服务标准体系。
法律人关切:该国家标准为出租汽车企业设定了无障碍运营服务的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站点设施与专用装置要求,相关企业需据此调整运营流程与车辆配置。
实务启示: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可对照标准完善无障碍服务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将手语沟通、专用装置使用纳入驾驶员培训,并核查停靠站点与车辆装置是否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新增第六节“网络食品经营”,压实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经营者备案管理、每六个月核验更新入网经营者资质信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餐饮制作过程,并明确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食品安全责任。
法律人关切:征求意见稿将平台备案、资质审核、信息公示等要求上升为法律层级,网络食品平台与入网经营者的合规义务范围随之扩大,需提前评估现有制度差距。
实务启示:网络食品平台可对照征求意见稿梳理备案、资质审核与信息报送流程,入网经营者应关注食用农产品公示及餐饮制作过程视频公开等新增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0月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及修订条款数超过三分之二。草案拟新设网络食品经营、学校食品安全专节,明确平台资质审查与半年核验、直播间运营者责任、跨境电商安全主体责任及校长陪餐制,并拟对故意违法企业负责人处以罚款、列入失信名单。
法律人关切:修订草案拟将网络平台、直播间运营者、跨境电商纳入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相关企业需重新审视资质审查与召回义务的合规安排。
实务启示:从事外卖、直播带货、跨境电商及校园供餐的企业,可对照征求意见稿梳理资质核验、召回与赔付流程,及时提交反馈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涉及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五个方面。草案拟要求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增设学校食品安全与网络食品经营专节,明确企业应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并接入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并按违法类型分类设定差异化处罚、落实处罚到人。
法律人关切:修订草案拟新增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及关键环节监控接入等义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与网络平台需提前评估合规成本与责任分配。
实务启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平台及跨境电商可对照草案五方面内容梳理现有制度,重点关注人员配备、过程记录与监控接入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10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小过重罚问题调整罚款制度。现行法2015年修订时将罚款起点提高至5万元,以货值一万元为界区分定额罚与倍数罚,衔接存在逻辑断裂。征求意见稿拟将部分条款中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定额罚调整为倍数罚,使处罚更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同时保留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
法律人关切:修订草案拟将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定额罚款改为倍数罚,食品经营者面临的起罚点可能降低,但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未放松。
实务启示:食品经营主体可关注征求意见稿中罚款计算方式的调整,评估自身经营规模在新规下的合规风险与应对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