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实务挑战与应对:溯及力、恶意逃废债与补充责任
环球律师事务所发文梳理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适用问题。该款明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法释〔2024〕15号批复明确该款不溯及适用,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法律人关切: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转为客观归责,转让股东在受让股东未缴资时即承担补充责任,不再以恶意为要件,交易安排与尽调重点需相应调整。
实务启示:受让未届期股权前应核查转让对价与出资能力,转让股东可评估受让方履约能力并约定内部追偿与担保安排,降低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