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欧洲四国公司治理实务指南,提示中国投资者控制权差异
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实务指南,比较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的公司治理框架,聚焦董事会结构、董事任免与职工代表角色。文章指出,德国股份公司实行双层制,员工超2000人的公司监事会半数须为职工代表,即使全资收购也未必能任命全部监事会成员;法国、意大利、荷兰则允许公司在单层制与双层制间选择。指南建议中国投资者在交易前梳理治理差异并纳入定价考量。
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实务指南,比较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的公司治理框架,聚焦董事会结构、董事任免与职工代表角色。文章指出,德国股份公司实行双层制,员工超2000人的公司监事会半数须为职工代表,即使全资收购也未必能任命全部监事会成员;法国、意大利、荷兰则允许公司在单层制与双层制间选择。指南建议中国投资者在交易前梳理治理差异并纳入定价考量。
金杜律师事务所发文梳理公司纠纷的可仲裁性,指出《仲裁法》第3条仅允许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公司纠纷不能直接等同于该范围。文章结合案例区分合同类、侵权类与组织法争议,合同类、侵权类争议原则上可以仲裁,组织法争议能否仲裁分歧较大,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等纠纷实践中常被仲裁机构拒绝立案。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通过执破衔接机制对背负近8亿元债务的福斯特公司启动重整,62天内确认债权5.49亿元、盘活资产约1.56亿元,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近乎为零提升至8%。该案依托庭外重组三阶段模式与府院联动,新投资人公开招募承接企业主体,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诉某实业公司等民间借贷案,认定某贸易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无效,王某与某贸易公司均有过错。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及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1款第1项,酌定某贸易公司对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生效。
环球律师事务所发文梳理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适用问题。该款明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受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法释〔2024〕15号批复明确该款不溯及适用,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法律人关切: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转为客观归责,转让股东在受让股东未缴资时即承担补充责任,不再以恶意为要件,交易安排与尽调重点需相应调整。
实务启示:受让未届期股权前应核查转让对价与出资能力,转让股东可评估受让方履约能力并约定内部追偿与担保安排,降低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君合律师结合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经验,梳理合资合同与章程中公司僵局条款的设计要点。文章指出,即便双方约定触发僵局条款,仍需对是否实际陷入僵局进行实质审查,并提示主张解散方与抗辩方在举证和条款设计上的不同侧重。文中还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沪02民终4423号,明确公司解散纠纷不具备可仲裁性,仲裁条款不能排除法院管辖。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走进新疆伊犁开展巡回授课,在昭苏县人民法院设主会场、全区三级法院设分会场。讲师团成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慧敏围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若干问题”,讲解公司法修订要点及司法适用,梳理人格否认、出资责任、股权转让等内容。授课期间讲师团还将赴伊宁市、霍尔果斯市等地法院调研涉旅纠纷多元化解、人民法庭建设等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法润淮商”涉企司法服务中心运行一年多来,接听涉企诉求电话497次,推动13家重点企业重获新生、190家小微企业摆脱困境,盘活土地厂房121.69万平方米,吸引外来投资7.38亿元。该中心培育商事调解组织71个,诉前化解涉企矛盾277起,组织法企座谈32次,发送司法建议30份。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水泥公司虽将企业交由第三方托管租赁经营,但其对外签约、交易、对账主体均为自身,内部托管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合作方,判决水泥公司限期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明确,企业内部托管、承包、转租约定仅限内部追责,对外不产生免除责任效力,企业承担债务后可依内部协议向实际经营第三方另行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于2026年8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将跨境用工管理纳入廉洁合规法定义务。
法律人关切:草案首次审议之际,梳理跨境用工三类高风险场景与穿透追责逻辑,为出海企业提供合规义务与落地路径的对照参考。
《中国法学》2025年第1期刊发多篇论文,涵盖中国式现代化与党规回应、经济法治现代化、社会法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优化、文化法治体系、财税法学与专利制度自主知识体系、数据产权登记、数字法学范畴体系、公司法宪法基础、行政许可要件契约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法原因给付财产没收、保险告知义务与近因原则衔接等主题。
China Legal Science 2025年第4期目录公布,收录学术专论与法律评论共六篇文章,涉及数字贸易协定网络安全条款、数据资产入股公司法规范、债权人撤销权、域名权利属性、数字税核心规则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议题。法学动态栏目刊载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重庆召开的消息。
《China Legal Science》2025年第6期刊发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专题,江必新、吕忠梅、陈柏峰分别撰文论述法治体系理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与法治社会理论。
《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刊发多篇论文,涵盖中华法治文明、市场经济法治、数字法治及学术专论等栏目。张晋藩、闫静怡论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的“逐利—隐名”二元特性,周尚君探讨政法范畴形成论,陈帮锋以《民法典》第2条为中心辨析“平等主体”,陈洁分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重大性要件的适用。
苏州某机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北京某机械公司以其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为由,申请追加原股东张某、文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认定该公司明知涉案债务未清偿仍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且无法证明清算时通知了债权人,张某、文某又在股东会决议中书面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一切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维持该裁定。
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因苏州某机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认定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裁定追加原股东张某、文某为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维持该裁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上述认定,二股东曾在股东会决议中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的一切债务。
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系列法律指南:马来西亚篇》,梳理马来西亚外商投资准入、激励政策、公司设立与治理、土地及劳动用工制度。自2026年3月1日起,马来西亚制造业新投资激励申请适用新框架,原《1986年投资促进法》下受鼓励活动和产品清单机制退出,已获批激励仍按原条件有效。
金杜律师事务所开设仲裁视角的公司纠纷专栏,开篇指出公司纠纷并非都能提交仲裁,需同时具备仲裁合意与可仲裁性。《民事诉讼法》第27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2条将部分公司纠纷列为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公司法》多处仅表述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法》第3条亦缺乏细化指引。仲裁具独立性,对赌效力等问题上仲裁与法院观点长期不同,贸仲、上海国仲、深国仲相关案件数量与争议金额均持续上升。
金杜律师事务所发文梳理《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董监高责任规则的体系化重构。二审稿第八条第二款将受规制期间由破产受理时向前延伸至临近破产期,要求董事、高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第一百九十七条将配合清算赔偿请求权法定化,并明确移交期限由法院指定、逾期可强制执行。
法律人关切:结合二审稿条文与京沪两地裁判,梳理董监高责任从破产受理前延伸至临近破产期的规则变化与举证分歧。
汉坤律师事务所发文分析境内用工、境外主体授予期权或RSU结构下的争议定性问题,提出以请求权基础为起点、以承诺授予归属行权等权利阶段为校验、再判断是否必须适用中国劳动法强制性规则的三步分析法。
法律人关切:以请求权基础与权利阶段为线索,拆解境外授予股权激励纠纷在劳动仲裁与境外商事仲裁之间的分流逻辑。
君合律师事务所发布《低空经济法律实务100问(七)》,聚焦低空经济资本运作与投融资,围绕投资尽调、并购风险、产业基金设立、境内IPO、创始人控制权、融资预留及股权激励等实务问题展开解读。
植德律师事务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第六至第八部分的解读,聚焦续建及融资、破产财产处置与债权清偿顺序、监督问责。
法律人关切:《纪要》明确续建融资可在协商一致下优先于受理前的工程价款债权与抵押债权,并确立消费购房人已付款居首位的清偿顺位,直接影响房企破产中各方的回收预期与融资决策。
实务启示:管理人可提前介入债权审查标准制定并落实续建方案报批;债权人应核对自身债权在九级顺位中的位置,重整投资人可关注续建增值优先与整体出售规则。
植德律师事务所发文分析持股期间股东竞业限制条款的三类审查问题。文章指出,股东不属《公司法》第183条、第184条约束的董监高,持股期间竞业系投资协议项下商事安排;股东兼任员工时员工段落入劳动法,未接触商业秘密且无补偿的约定可能不生效。法院还会综合违约程度与实际损失调减违约金,如(2018)湘01民终2654号案将50万元违约金酌减至2.3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金发〔2026〕4号),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法律人关切: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金融机构治理的股东准入、董事会运行与穿透式监管要求,并设定2029年阶段性目标。
《法学研究》2024年第6期刊发12篇论文,涵盖合同法产权平等保护、国企特殊对待与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限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审查、行政处罚预防目的、违约金调整标准、合同内容证明责任分配、被动管理型信托效力、正当防卫退避义务、刑事诉讼办案期限及跨境破产本土选择等主题。王利明撰文主张违约金调减以不调减为原则,调减结果宜保持在损失的100%-130%区间内。
《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刊发12篇文章,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反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进路、养老机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过错认定、住房反向抵押的制度反思与规范构建。
《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刊发11篇论文,涵盖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收养法社会化、法律漏洞填补的司法论证、合宪性解释方法论、行政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欺诈市场理论反思、合意式刑事诉讼、WTO《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及涉外代理关系准据法确定等主题。同期还刊登2021年《法学研究》论坛征稿启事及该刊第四十二卷(2020年)总目录。
《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刊发黄文艺、马长山、蒋红珍、吴宗宪、赵旭东、谢增毅等学者的多篇论文,涵盖政法体制、司法人工智能、比例原则、社区矫正法、刑民交叉、控股股东规制、增值税中性原则、善意认定、回购合同、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及御史监察等主题。其中吴宗宪一文指出,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社区矫正法确立了帮扶罪犯、社会参与和购买服务等制度。
《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刊发章志远《中国行政诉讼中的府院互动》、孙宪忠《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陈甦《公章抗辩的类型与处理》等论文。同期还载有叶林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法解释、丁勇论公司决议瑕疵立法的范式转换、于龙刚论基层法院执行生态,以及吴凯杰、丁胜明、张保生、聂友伦、张传玺等分别就自然保护地立法、罪名讨论平台、刑事专家辅助人、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