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国务院作出国函〔2026〕38号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目录。批复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批复内容。
法律人关切: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涉外法律服务从业者可关注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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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作出国函〔2026〕38号批复,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目录。批复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批复内容。
法律人关切: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涉外法律服务从业者可关注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