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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跨境

涉外法治、跨境交易与争议解决、域外法律动态与合规要点。

57条精选相关主题金融监管实务干货公司法

最新精选

第 1–20 条 · 共 57 条
今天10月20日周二
  1. 中伦律师事务所 · 研究文章69

    中伦简评禁限出口技术目录征求意见公告及对生物医药企业的影响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生物医药领域拟增列CGT、siRNA药物及病原微生物共五项技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附件所列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

    法律人关切:拟增列技术一旦正式入目录,相关生物医药企业的对外许可、NewCo安排及控制权变更交易将面临登记与许可义务,交易文件与履行节点需提前调整。

    实务启示:涉及公告附件所列技术的企业可先完成技术分类,排查在途项目的技术交付与权利变动节点,并在合同中约定登记许可配合及未获许可时的处理。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 研究文章62

    CRO数据处罚案对药企BD临床数据出境的影响解读

    中伦律师事务所发文分析2026年法国CNIL与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局对一家跨国CRO两家子公司的处罚决定,两案均否定其数据“已匿名化”主张。文章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区分去标识化与匿名化,去标识化信息仍属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需依第38条、第39条办理并取得单独同意,以“数据已匿名化”为由不办理出境手续的做法难以成立。文章建议药企在BD交易前逐类定性数据、核查来源与同意范围。

    法律人关切:去标识化数据仍属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须办理出境手续并取得单独同意;以“已匿名化”为由省略合规步骤,在监管审查中难以成立。

    实务启示:企业可逐一书面判定所持数据属于个人信息、去标识化还是匿名化,并核查外部数据来源、同意范围与跨境传输路径,保留评估记录。

  3. 君合律师事务所 · 法律评述72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生物医药部分解读

    商务部、科技部2026年10月16日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拟新增40项技术到《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至11月15日。拟新增的CGT、siRNA原创技术工艺平台和病原微生物技术列入禁止出口,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列入限制出口,并对相关技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出口前临时登记管理。君合解读认为此次调整聚焦平台技术而非具体药物品种,小分子、抗体、ADC等未纳入。

    法律人关切:征求意见稿把CGT、siRNA原创技术工艺平台和病原微生物技术纳入禁止或限制出口范围,并已启动临时登记,涉及技术出海、对外授权或实控人变更的生物医药企业需重新评估交易结构。

    实务启示:拥有相关平台技术或全新靶点技术的企业可先排查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管理范围,在11月15日前通过征求意见渠道反馈,并为正式目录出台预留交易调整空间。

  4. 环球律师事务所·环球评论78

    环球律师解读《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对医药交易的影响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列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技术,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

    法律人关切:征求意见稿将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等前沿技术纳入出口管理,技术授权、控制权变更均可能构成出口,生物医药企业出海交易需重新评估合规路径。

    实务启示:企业可对照工艺平台、全新靶点等定义自查管线,单品种授权优先适用安全港规则,并在协议中约定法律变化调整权与登记配合义务。

  5. 商务部 政策发布83

    商务部等三部门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明确自动驾驶仪、无线电通信设备、发动机、相关部件及技术等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出口经营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法律人关切:无人机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被重新划定,出口经营者须逐项比对技术指标判断是否落入许可范围,报关申报义务与违规责任同步明确。

    实务启示:涉及无人机及部件出口的企业可对照公告列明的技术参数与海关商品编号核查产品,落入范围的应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如实注明。

  6. 商务部 政策发布8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0号:对盾构机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50号,经国务院批准对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步履式挖掘机、高原型湿喷机及相关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实施出口管制。向与中国存在争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须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登记填报方式取得出口凭证。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法律人关切:盾构机、步履式挖掘机、高原型湿喷机及相关零部件、技术被纳入出口管制,出口经营者向敏感国家和地区出口须申请许可,向其他地区出口须登记取得凭证。

    实务启示:涉及上述物项出口的企业可提前核对商品参数与管制编码,在报关单备注栏如实注明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留存最终用户承诺文件。

  7. 商务部 政策发布7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1号: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将泥泵、耙头、绞刀等按吸口内径、泵壳内径、叶轮直径、刀圈外径等参数纳入管制。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及具体参数。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法律人关切:挖泥船泥泵、耙头、绞刀等物项被纳入出口管制,出口经营者须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准确填报两用物项属性,填报存疑时货物不予放行。

    实务启示:出口挖泥船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对照公告参数核对产品是否落入管制范围,属管制物项的应提前申请许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如实注明。

  8. 商务部 政策发布78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52号公告,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发货人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管制范围的,海关应提出质疑并制发质疑通知书;发货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海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判别或提请鉴别,商务部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法律人关切:公告细化了海关质疑的触发条件、7个工作日提交材料义务与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出口企业需据此调整两用物项申报与合规流程。

    实务启示:出口企业可对照公告备齐报关单、合同、情况说明与技术资料,收到质疑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避免货物滞留。

10月19日周一
  1. 中国人民银行 · 新闻发布76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印发金融支持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文件围绕耐心资本、债券市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及三地差异化布局提出举措,并要求加强风险联防联控。

    法律人关切:《意见》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三地科技金融提供政策框架,涉及跨境融资、外债额度、资金池与知识产权金融的机构需关注后续地方实施细则与试点口径。

    实务启示:科技型企业可关注创新积分互认、跨境融资便利化与外债额度试点,金融机构需注意尽职免责与风险防控要求,避免盲目投资和同质化竞争。

  2. EU Digital Strategy · News72

    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首个支持《人工智能法案》的协调标准EN 18286:2026

    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首个支持《人工智能法案》实施的协调标准EN 18286:2026,该标准由CEN和CENELEC制定,经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26/2274发布。

    法律人关切:采用EN 18286的高风险AI系统提供者可获得对《人工智能法案》第17条要求的合规推定,未采用者需自行证明符合质量管理体系义务。

    实务启示:拟在欧盟投放或启用高风险AI系统的企业,可评估以EN 18286扩展现有ISO/IEC 42001或ISO 9001体系,避免另建平行管理体系。

  3. 最高人民法院 · 资讯62

    湖北首例涉中欧班列国际多式联运纠纷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湖北首例涉中欧班列国际多式联运纠纷,认定中某公司为货运代理人、不承担责任,汉某公司作为集装箱出租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某铁公司因原告索赔超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9个月诉讼时效可不赔偿。该判决以实际履行行为界定各方合同地位,货代不承担承运人无过错责任。案后法院编写《涉中欧班列运输法律问题提示手册》向企业发放。

    法律人关切:判决以实际履行行为区分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货代不承担运输合同下的无过错责任;集装箱出租人需就箱体质量瑕疵担责,跨境运输索赔还受国际条约短时效约束。

    实务启示:涉中欧班列业务的企业应明确合同中的承运人与货代身份,核查集装箱维修义务约定,并按铁路运输险种投保,注意国际条约的索赔时效。

  4. 中国法院网 · 审判65

    湖北首例涉中欧班列国际多式联运纠纷案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湖北首例涉中欧班列国际多式联运纠纷案,认定中某公司为货运代理人、不承担责任,汉某公司作为集装箱出租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某铁公司因原告索赔已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9个月诉讼时效可不履行赔偿责任。汉某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法院另编写《涉中欧班列运输法律问题提示手册》向企业发放。

    法律人关切:判决以实际履行行为区分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明确集装箱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9个月诉讼时效,跨境多式联运各方责任边界由此更清晰。

    实务启示:从事中欧班列及跨境多式联运的企业可据此审视合同文本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明确自身承运人或代理人身份,并注意核对货运保险险种是否覆盖铁路运输。

10月17日周六
  1. 中伦律师事务所 · 研究文章72

    中伦解读生物医药技术出口禁限目录征求意见稿对出海BD交易的影响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在生物医药领域增列细胞和基因治疗、siRNA、病原微生物等五项技术,反馈期至11月15日。

    法律人关切:征求意见稿将生物医药平台技术纳入出口管理视野,同时临时登记已实施,涉及技术对外许可或权属变更的交易需重新核对登记与许可义务。

    实务启示:涉及生物医药技术出海的交易方可先梳理技术清单与权利转移方式,判断是否触发临时登记,并在意见反馈期内就平台界定等提出意见。

10月16日周五
  1. GOV.UK CMA Updates62

    英国CMA就认定微软商业软件生态具有战略市场地位启动咨询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就拟认定微软在其商业软件生态中具有战略市场地位(SMS)启动咨询,意见提交截止2026年11月13日17时。CMA同时发布可能干预措施的路线图,并计划于2027年2月13日前作出最终SMS决定。若最终认定成立,CMA可考虑对微软施加相应干预措施。

    法律人关切:若微软最终被认定具有战略市场地位,英国监管机构可对其商业软件生态施加行为性干预,使用微软产品的企业客户在采购与切换方面的议价空间可能随之变化。

    实务启示:与微软有软件采购或授权关系的企业可关注本次咨询及后续路线图,评估自身对微软产品的依赖程度与替代方案,必要时通过咨询渠道提交意见。

  2. 商务部 政策发布82

    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实施临时出口登记

    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日止,出口相关技术前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期间反馈意见,已通过开源或发表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

    法律人关切: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并同步实施出口前登记,涉及相关技术出口或对外授权的企业需在正式修订前完成登记,否则出口安排可能受阻。

    实务启示:涉及附件所列技术出口、境外授权或控制权变更的企业,可先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登记,并在11月15日前就技术范围与便利措施提交意见。

  3. GOV.UK CMA Updates62

    英国CMA拟指定微软商业软件生态系统为战略市场地位并启动咨询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提议将微软的商业软件生态系统指定为战略市场地位(SMS),并就此启动咨询,最终决定期限为2027年2月。CMA同时发布指示性路线图,拟就微软软件捆绑、AI工具选择及安全产品整合等方向进一步取证并考虑干预。

    法律人关切:若微软被正式指定为战略市场地位,其在英国商业软件与云服务领域的捆绑、许可与互操作做法可能面临行为要求或促进竞争干预,使用其产品的企业采购与迁移安排将受影响。

    实务启示:使用微软商业软件及云服务的企业可关注CMA咨询进展,梳理现有许可与捆绑采购情况,评估未来切换或组合多家供应商的可行空间。

  4. 商务部 政策发布82

    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实施临时出口登记

    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6年第48号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40项技术,其中人工智能23项、生物医药5项、光伏12项,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公告同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之日止,出口附件所列技术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办理出口前登记,已开始未完成的出口也在登记范围内。

    法律人关切:拟增列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技术出口将面临目录管控与临时登记双重约束,涉及相关技术对外转让、授权或控制权变更的企业需提前评估合规路径。

    实务启示:涉及上述技术出口的企业可先核对附件技术范围,在出口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登记,并关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反馈意见。

10月15日周四
  1. 中伦律师事务所 · 研究文章62

    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实施指南解读与企业合规应对(下):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中伦律师事务所发文解读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及欧委会2026年6月26日《指南》,梳理企业应对路径。文章指出《条例》对企业设定结果义务,尽职调查采用OECD六步框架且属自愿性建议,企业须全面配合调查并提交三类信息。

    法律人关切:欧盟《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将于2027年12月14日适用,且覆盖该日后仍在货架或仓库中的存货,对欧出口企业面临产品级追溯与用工证据的合规压力,调查阶段不配合可能被作为认定违反禁令的证据。

    实务启示:对欧出口企业可提前梳理产品线与高风险环节,建立能对应具体批次与原材料来源的追溯体系,并将用工档案、合同条款和应诉台账按《指南》三类信息预先整理。

10月13日周二
  1. EDPB ·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62

    EDPB发布智能眼镜数据保护挑战声明及关联凝视报告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在最近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关于智能眼镜的声明,并发布由外部专家撰写的报告《The connected gaze. Video recording, surveillance and administering evidence in the age of smart glasses》。

    法律人关切:EDPB首次就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发布初步指引,明确用户可能被认定为数据控制者,制造商与服务商不得将义务转移给用户,涉及可穿戴设备与影像采集的企业需重新审视透明度与目的兼容性安排。

    实务启示:生产或提供智能眼镜及相关应用的企业,可对照该声明评估录制提示是否显著可靠、后续处理是否与原目的兼容,并留意GDPR之外可能适用的刑事、民事与劳动法规则。

  2. 环球律师事务所·环球评论71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跨境破产制度的主要变化解读

    2026年8月25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继续保留跨国破产与司法合作专章。相较一审稿,二审稿为住所地在境外的债务人增加境内财产和“其他适当联系”等管辖依据,新增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承认破产程序,在外国破产程序承认条款中增加“可以”二字,并恢复现行法关于我国破产程序对境外财产发生效力的规定。

    法律人关切:二审稿扩大我国法院对境外债务人的管辖连接因素,并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上增加裁量空间,跨境债权人与管理人的程序预期和资产处置安排需据此重新评估。

    实务启示:跨境经营企业应梳理境内资产、实际经营地与债权人分布,评估被我国法院受理破产的风险;管理人可提前准备境外资产清单与外国程序承认申请材料。